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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11-27 来源:华体会官网赞助AC米兰
4月15日,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柯某某等十三人出产、出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定,主犯柯某某、杨某别离获刑十五年、十三年,巨某、南某等五人获刑七年至九年六个月,其他被告人别离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柯某某恣意篡改湖北金正大系列、德州益田丰系列等化肥包装袋版面,恣意提着制造隆丰源系列、湖北美稀、青岛美稀等系列化肥包装袋,雇佣柯某甲、员某、刘某出产、运送,在陕西武功、兴平市等地经过灌装硫酸铵、倒换包装出产伪劣肥料进行出售,出售额达249万余元。
杨某、田某、巨某、曹某在运营公司期间,使用虚伪托付手续,按照“同一配方”出产山东玉德源、湖北金正大、隆丰源等品牌的伪劣肥料,出售至兴平市、宝鸡市、延安市及甘肃省平凉市等地,杨某、田某出产出售金额达150余万元,巨某、曹某出产出售金额达130余万元。
南某、白某、王某、蔡某、梁某等人明知以上被告人出产、出售伪劣肥料,而依然予以进购并加价出售,出售金额达6万元至50万元。
上述被告人出产、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严峻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办理次序,打乱了产品质量监督办理次序,侵害了广阔出售者的合法权益。出产、出售假冒伪劣化肥将严峻危及农人切身利益,对农业栽培安全形成恶劣影响,有必要严厉打击!
眉县法院以为,被告人柯某某、杨某、巨某等八人出产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对外出售,其行为构成出产、出售伪劣产品罪,被告人南某等五人明知不合格产品而出售,其行为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,应按照法令来追查各被告人刑事责任,依据各被告人违法情节、性质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,归纳自首、率直、认罪认罚、主从犯等不同量刑情节,依法作出上述判定。